组织卖淫被判死刑第一案:1998年马玉兰组织他人卖淫案
组织卖淫被判死刑第一案:1998年马玉兰组织他人卖淫案
组织卖淫被判死刑第一案:1998年马玉兰组织他人卖淫案,红窗多肉,海淘多肉,轻黏土多肉1998年11月17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。被告席上,身穿红色教练装的马玉兰面如死灰,正等待着宣判。
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对她不啻于一声炸雷: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,马玉兰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特别严重,现判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马玉兰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因“组织他人卖淫罪”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。消息传出后,各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,一时成为热点。
90年代,北京西郊石景山区玉泉南路,有一个石槽村,这里往南50米属于丰台区,往东30米是海淀区,是三区城乡的结合部。由于它位置偏僻,总是令游人望而止步,商贾闻而避之。
然而,自从1996年5月一个名叫马玉兰的女人在这里开起了一个驴肉馆,情况就变得不一样起来。
40岁的马玉兰原是北京地质印刷厂的工人,1995年10月离开单位后,她先后到西郊宾馆、广安门外某桑拿城以及几个酒家、歌厅工作,当过收银员、部门经理和主管。虽然从模样上看,她并无过人的气质和姿色,但能说会道颇能左右逢源,加之小有心计,因此并不乐意一直给别人打工,想着要干出一番自己的事业来。
凭着近几年来闯出来的“宝贵经验”,她相准了一种最容易来钱的行业,并在思想上、行动上、经济上、人员上为此深谋远虑地进行准备。
在此期间,马玉兰靠着她的情人徐成宝,认识了相当一批小姐和“客人”,并经过较长时间的实地考察,最后看中了偏僻的石槽村那家玉泉餐厅。
石槽村的玉泉餐厅本来属于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三产,它由两间并不起眼的平房改建而成,1987年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开餐馆后,几经转手,生意一直不景气。1996年3月,公司利用餐馆南侧另外两间平房申办了石泉蒸汽浴室执照,并进行了装修。但位置实在太过偏僻,勉强维持了一年多,仍然无法让生意红火起来。精明的马玉兰却“慧眼识珠”,接手进行了改造。
马玉兰之所以相中这样一个一直能将老本都赔进去的地方,她自有与众不同的生意经。马玉兰一次到这里考察时,前任老板刘某某正着急将这个烫手的山芋抛出去,见马玉兰心存犹豫,他便迎合着说:“马姐,这地方其实不错。你看,前面是餐厅,后面可以洗澡,凭您神通广大的关系和精明的头脑,再找几个漂亮的小姐,绝对能赚大钱。”谁知刘某某随口胡诌的几句奉承话,却恰恰打到了这位马姐的算盘子儿上。
马玉兰遂与刘某某草签了转让协议,她找到情人徐成宝,带他前来考察,把前景说的天花乱坠,当然目的是为了从他那借钱。徐成宝被她哄得看到了财源广进的日子,很快同意掏钱投资。
就这样,马玉兰接手这家餐厅,办起了驴肉馆。可是,她的驴肉馆从开办伊始就是变味的,无论是目的动机,还是形式内容。
马玉兰办起驴肉馆的头一阵,她还不敢太过放肆,为掩人耳目规规矩矩做了一段时间饭店生意。
然而,一个月下来的总流水额才不过1500元,而这里每个月的房租就要交纳18000元,再加上600元的水电费和12名员工的工资,自然是入不敷出,损失巨大。马玉兰扛不住了,一个多月后,她开始实施自己计划中的方案。
1996年,北京经历了一个少见的特别炎热的夏天。6月里全国性的严打斗争开展得轰轰烈烈的时候,许多“同行”都早已销声匿迹,但急红了眼的马玉兰却顾不了那么多了,她的心随着漫天的热浪而焦躁不安,她再也不愿坐等驴肉馆亏下去,顶着风头立马就开始安排餐厅服务小姐在旁边的浴室向客人卖淫,并规定每次收费500元,她再按提成付给失足妇女180元至300元不等的消费,生意也逐渐红火起来。
3个月下来,她自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,亲自涉及了一份《按摩提成表》,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。大致是以画“正”字的方式记录“服务”次数,每画一笔表示服务一次,然后按次数多少进行提成。这样,她就免了不少每次收取提成的麻烦,只在幕后安安然然当她的大老板了。此后,果然是日进斗金,财源茂盛。
到1997年春节,胆大包天的马玉兰深感生意还需往大里做,并且要做得安全可靠。于是她又通过关系私建了3间宿舍,距离浴室仅15米,位于后院外人不易察觉之处,必须经过餐厅正门、甬道、厨房后门、后院煤堆及杂物间的一条小路才能进入。初来者别说不知道,即使知道有这么个地方也找不到路进去,极难引起外人注意。
从此,这三间宿舍成了远离阳光的阴霾地带,天天演绎着疯狂。仅晚8时至10时短短两个小时内,服务小姐就接待10余名嫖客,最多时,马玉兰一天竟安排一个小姐向6个嫖客卖淫。就连她手下的失足妇女也背地里抱怨说:马姐也真够黑的,简直不把姐妹们当人使。
她们算是不幸言中了,马玉兰原本就没打算拿她们当人使。在马玉兰眼里,她们根本不是什么姐妹,只是替自己赚钱的工具而已。
说马玉兰胆大,那是说她敢顶风干,挣黑钱不要命。其实她内心里毕竟是害怕的,在被捕后她曾说过这样一段话:我每天都是在颤抖中度日,但为了多挣些钱,我只有制定更严谨的措施,顶着雷干。
为了安全,她先是在人选上笼络了一批死党,包括驴肉馆的领班周某某,厨师张某某、刘某刘和锅炉工刘某,他们都忘记了自己原本从事的职业,专门帮助马玉兰为虎作伥,每天的任务就是在各个地方把门望风,专门对付生客,防范和应付各种检查。
马玉兰知道严打风头正劲,她给自己定下规矩,只招待熟人和朋友。如果来的是陌生人,这帮看门人便以不营业为由将人拒之门外。如果是熟客,他们就通知马玉兰,由马玉兰开门并安排。嫖客离开时,还有人专门负责送出。周某被抓获后交待说:来这里的客人全都是熟人,都是马老板的朋友。后来,她的朋友又带来新的朋友,就像滚雪球一样,生意就越做越大了,但客人总还都是熟人和朋友,因为这样才安全。
被抓了现行的嫖客马某交代说:之所以放心大胆地道这里来,一是因为自己和马姐熟,而是因为我每次来,马姐都叫别人把外面的大门锁上,外人绝对看不出来。可不知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,还是让你们给逮着了。
客人多起来后,马玉兰怕人多嘴乱。于是她又想了一招,干脆把驴肉馆的生意停了,专门干非法交易。为了使后院的非法活动更不易被察觉,她专门做了一块“内部装修,停止营业”的大牌子挂在门上,让生人和检查者望而止步。暗地里仍然继续着她的勾当。
马玉兰手下干将们对她钦佩之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,是因为马玉兰嗅觉异常灵敏。她甚至自己所干的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买卖,因而始终对公安机关的行动保持高度警觉。她刚开始承包玉泉餐厅和浴室时,全国严打斗争正是高潮,她也就规规矩矩只开餐厅,并找来朋友吃饭,只是暗示说:我这里可以洗澡,过段时间大家带些朋友来,可要经常光顾呦!
那年7月,北京市政府发出通告,明令取缔异性按摩,马玉兰立即将蒸汽浴室给关了。到1997年2月,马玉兰宁愿蒙受损失,歇业一个月。许多朋友都表示不理解,马玉兰神秘一笑说:这你们就真的不懂了。知道吗?检查和打击都特别严,那不是往枪口上撞吗?一到3月,她又重新开业,继续干起老生意。到了9月份,她又给小姐们放了假。
马玉兰胆大心细是出了名的,她的措施也越来越周到和严密。比如说,许多老板不愿意帮来京打工人员办理“三证”,她却帮助手下所有人办齐了暂住证和务工证,各种证照一应俱全。用她自己的话来说,就是“干我们这一行,不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,决不能因小失大”。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,她还给客人们作了特别规定,开来的车辆一律不准停在餐厅门口,必须停在数十米外的加油站附近。
有人也许会纳闷,难道相关单位就从没去检查过吗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马玉兰在供述中说:公安局查过多次,大约总有五六次了吧。
还有分局市场文化科、派出所和工商、税务、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也经常来,但他们基本上是晚上10点后来突击,而我知道这个规律,一到晚上10点,我这里已经没有客人了,他们上哪儿查去?再说,我安排有人在外面看门,即使客人正在里面,我也能让他们很从容,很安全地躲避。
1997年秋天,十 五大在京召开,自以为深谙公安机关行动之道的马玉兰又闻风而避了,她将场地歇业,人员放假,只等大会结束后便可重新开张。
但她这次失算了。马玉兰并不知道,她早已留下了许多可疑之点,她的行动也早在公安机关注视之中,一张无形的网已经向她张开,只是等待成熟的时机罢了。
其实,早在马玉兰自以为得计之前,就早已有许多群众向市公安局治安处作了举报,公安人员也早已留意到驴肉馆的不正常行为。前后已经有民警数次对马玉兰的驴肉馆进行了明察暗访,收集相关证据。可笑的是,马玉兰还将暗访的民警当成了来驴肉馆吃饭的普通客人。
治安处负责打击卖淫嫖娼的部门已经制订好了查捕方案,根据驴肉馆行动规律,集中力量准备突击检查,一网打尽。但这时,马玉兰突然放假无法抓现行,只得再等一段时间,但已派人将那里监控起来。
果然,没多久马玉兰就迫不及待开业了,她以加倍的疯狂重整旗鼓。可是,她经常在梦中担心的结果也出现了,公安人员如同天降神兵,将她的暴富之梦击了个粉碎。
刚被带进公安局时,马玉兰还想死扛。但是事实在前,铁证如山,她的狡辩是无力的。此案从破获到预审,到最终起诉到法院,案情的卷宗作了厚厚的十几本,其中涉案人员达到72人之多。经过查证,跟随马玉兰从事组织和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者13人,嫖客35人,失足妇女16人,专事看门望风、通风报信者8人。这是北京当时查破的涉案人员最多,存在时间最长(达15个月),影响最大的一起组织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案。因而组织他人卖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马玉兰,成了中国的第一人。
1998年12月19日,中央电视台《今日说法》栏目为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了题为《组织卖淫可致死》的专题报道。节目特意请来了两位嘉宾,让他们谈谈自己的看法。两人的看法不尽相同,女嘉宾王秀琴认为,马玉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,而男嘉宾王军认为这是一种犯罪。
但当他们知道一审判决的结果之后,都表示“对处理非常意外,从没听说过组织卖淫会判死刑”。王秀琴说:我对法律上的规定不太清楚,较为模糊。但作为女性,我可怜她、同情她,认为判处无期徒刑比较好,还可给她一个改过教育的机会。
王军除了感到意外,还从挣钱者的心态谈了自己的想法:我认为挣钱没错,关键是要挣干净的钱,千万不能以身试法。
话虽朴实,却让我们在重新审视此案时,于道理、情理和法理作一番深深的思索。
关于道理。古人云:君子爱财言义,取财有道。这说明于每个人而言,无论是君子是小人,财是可爱可取的,因为人们毕竟生活在现实社会中。
马玉兰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员,依靠组织妇女出卖肉体去挣钱,是对“取财有道”的一种曲解,一种背离,在道义上是与社会无法融通的。
关于情理。“情”之一物,所旨甚博,古往今来无数能人贤士试图用几个字来概定它,然往往力有不逮。
年已不惑的马玉兰并不缺亲情、友情,甚至还有了婚外情。她也并非只是用情过滥或虚情假意,问题出在她心中不懂情理、办事不合情理、待人不按情理。
人们不难想象,她作为母亲应该不乏母女之情,而她组织卖淫的妇女平均年龄才21岁,其中最大的32岁,最小的仅仅16岁,这些小姑娘们完全与她的女儿同龄,作为一个母亲,她心中有何感想呢?
关于法理。法事什么?它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,是不同于伦理、道德的一种规定。人们常说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,也就是说,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,无论在何时在何处,无论生活、学习还是工作,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并遵守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58条规定: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有人说,“情节特别严重”一句伸缩性太大,不好把握。为此,中央电视台《今日说法》栏目的法律顾问李万勤先生向观众作了较清楚的诠释:情节特别严重,是指多次组织卖淫,以组织3人以上、3次以上为基础,有两处固定场所。
马玉兰组织他人卖淫,在人数上达40人之多,组织卖淫1600余次,获款80余万元,远远多于和高于3人、3次的标准,且有驴肉馆和某健身中心两处固定场所,完全符合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概念,因而被判死刑。
令人感到奇怪的是,马玉兰本人却口口声声声称不知道自己的罪行可判死刑。其实这对于她本人而言已经无关痛痒了,因为如果她真不知道,那么我们说这是一个法盲的悲剧;如果她知道了明知故犯,那她是视法律如儿戏,知法犯法,就更是罪有应得。相同的是,即使她有所醒悟有所悔恨,那也来得太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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